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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二·新郑讼

长山石进士宗玉,为新郑令。
适有远客张某经商于外,因病思归,不能骑步,凭禾车一辆,携资五千,两夫挽载以行。
至新郑,两夫往市饮食,张守资独卧车中。
有某甲过,睨之,见旁无人,夺资去。
张不能御,力疾起,遥尾缀之,入一村中;又从之,入一门内。
张不敢入,但自短垣窥觇之。
甲释所负,回首见窥者,怒执为贼,缚见石公,因言情状。
问张,备述其冤。
公以无质实,叱去之。
二人下,皆以官无皂白。
公置若不闻。
颇忆甲久有逋赋,遣役严追之。
逾日即以银三两投纳。
石公问金所自来,甲云:“质衣鬻物。
”皆指名以实之。
石公遣役令视纳税人,有与甲同村者否。
适甲邻人在,唤入问之:“汝既为某甲近邻,金所从来。
尔当知之。
”邻曰:“不知。
”公曰:“邻家不知,其来暧昧。
”甲惧,顾邻曰:“我质某物、鬻某器,汝岂不知?”邻急曰:“然,固有之矣。
”公怒曰:“尔必与甲同盗,非刑询不可!”命取梏械。
邻人惧曰:“吾以邻故,不敢招怨;今刑及己身,何讳乎,彼实劫张某钱所市也。
”遂释之。
时张以丧资未归,乃责甲押偿之。
此亦见石之能实心为政也。
异史氏曰:“石公为诸生时,恂恂雅饬,意其人翰苑则优,簿书则诎。
乃一行作吏,神君之名,噪于河朔。
谁谓文章无经济哉!故志之以风有位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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