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时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。
明 黄瑜 《双槐岁钞·石主事捄师》:“ 李祭酒 时勉 忤权璫 王振 ,枷号於监前。”《清史稿·仁宗纪》:“刑部疏,审明 王树勋 即僧 明心 ,矇混捐保职官。得旨:枷号两个月,遣戍 黑龙江 。” 郭希仁 《从戎纪略》:“ 云山 因 苟 军之抢掠 乾州 ,深恶之,到 乾 时拿获五标一营后哨兵士八名,及哨官 胡玉林 一名,枷号辕首。”
带枷示众。
元.石君宝《秋胡戏妻.第四折》:「着重责四十板,枷号三个月。」《金瓶梅.第一七回》:「圣旨下来,拿送南牢问罪。门下亲族用事人等,都问拟枷号充军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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