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‘伏辩’。
亦作“服辨 ”。认罪供状;认罪文据。
《唐律疏议·断狱·狱结竟取服辩》:“诸狱结竟,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,仍取囚服辨;若不服者,听其自理,更为详审。”《清会典事例·刑名·刑律断狱》:“狱囚取服辩。” 鲁迅 《呐喊·孔乙己》:“怎么样?先写服辩,后来是打,打了大半夜,再打折了腿。”
认罪状、悔过书。
《清会典事例.卷八五二.刑部.刑律断狱.狱囚取服辩》:「凡狱囚徒流死罪,各唤囚及其家属,具告所断罪名,仍取服辩文状,若不服者,听其自理,更为详审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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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辩,中国古代指犯人对判决所做的服与不服的表示。罪犯如对判决不服,司法官应依其不服之状,重新审理。历代均有类似制度。 查看百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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