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宋史•选举志一》:“是年,诸州所荐士数益多,乃约周·显德之制,定诸州贡举条法及殿罚之式:进士‘文理纰缪’者殿五举,诸科初场十‘不’殿五举,第二、第三场十‘不’殿三举,第一至第三场九‘不’并殿一举。”此谓考官于经义不通的试卷上批一“不”字,积批语之数,而有“十不”、“九不”的说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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