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时鸨母抚养他人幼女,成年后卖给人作妾称为'养瘦马'。
泛称养妓女。
旧时鸨母抚养他人幼女,成年后卖给人作妾称为“养瘦马”。
清 赵翼 《陔馀丛考·养瘦马》:“ 扬州 人养处女卖人作妾,俗谓之养瘦马。其义不详。 白香山 诗云:‘莫养瘦马驹,莫教小妓女,后事在目前,不信君记取:马肥快行走,妓长能歌舞,三年五年间,已闻换一主。’ 宋漫堂 引之,以为养瘦马之説本此。”
清 褚人穫 《坚瓠续集·金陵词客》:“ 金陵 一词客侨庽 吴门 ,家蓄粉头为业,俗名养瘦马。”参阅 清 顾张思 《土风录》卷二。
旧时鸨母蓄养雏妓,长大后转售豪门富室以图利,称为「养瘦马」。
唐.白居易〈有感〉诗三首之二:「莫养瘦马驹,莫教小妓女。」《野叟曝言.第三四回》:「便哄传了扬州一府,凡是养瘦马的,都领他去相看,他总不中意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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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瘦马指明代扬州的人肉买卖交易,是中国明清时期的一种畸形行业。先出资把贫苦家庭中面貌姣好的女孩买回后调习,教她们歌舞、琴棋、书画,长成后卖与富人作妾或入烟花柳巷,以此从中牟利。因贫女多瘦弱,“瘦马”之名由此而来。 查看百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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