米粮等食品。
《新唐书·百官志二》:“司饎、典饎、掌饎,各二人,掌给宫人餼食、薪炭,皆有等级。” 明 何景明 《先考梅溪公行状》:“视其符,给餼食,餘无所与。”
请上传符合模板格式的Excel文档
确认要删除这个文档吗?
内容已提交
释义内容已提交,百度汉语感谢您的帮助与贡献
©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百度首页 站内搜索 问题反馈 商务合作 关注微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