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,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,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。在这种制度下,两司独立活动,不得互通信息、协商办案。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,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。
《宋史·职官志五》:“﹝大理寺﹞ 元丰 官制行,置卿一人……卿掌折狱、详刑、鞫讞之事。” 清 沉德潜 《百一诗》之一:“鞫讞恣挞辱,需索空鸡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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