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时民间不动产买卖典当,在契约成立后,新业主持白契向官署交纳契税的行为。一经税契,白契即可换成红契,并办理过户手续
中国 旧时民间不动产买卖典当,在契约成立后,新业主持白契向官署交纳契税的行为。一经税契,白契即可换成红契,并办理过户手续。
清 赵翼 《陔馀丛考·税契》:“市易田宅既立文券,必投验官府,输纳税钱,给以印凭谓之税契。” 孙中山 《说三民主义》:“现时国家岁入,比之亡 清 尚少,欲救其弊,必须实行税契,及平均地权之法。”
买卖田地、房子时立契约,呈送官厅纳税,由官厅发给印证,称为「税契」。
清.赵翼《陔余丛考.卷二七.税契》:「市易田宅,既立文券,必投验官府,输纳税钱,给以印凭,谓之税契。此起于东晋时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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