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法令或成案所定的条规。
清代指汇集《会典》的新例疑义等所编成的行政法典。
成规;定例。
宋 沉括 《梦溪笔谈·故事二》:“ 曹 郡王 以元舅特除兼中书令,下度支给俸。有司言:‘自来未有活中书令请受则例。’”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六回:“若説是书办的考核,可见这大部的则例是移动不得的了。” 梁斌 《播火记》第一卷十二:“如今一般则例,都是随粮附征。”
清 代指汇集《会典》的新例疑义等所编成的行政法典。如:《户部则例》、《工部则例》、《礼部则例》、《八旗则例》、《理藩院则例》、《内务府则例》、《处分则例》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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