犹贩卖。
《宋史·职官志三》:“官告院立条,凡製造告身法物,应用綾锦,私輒放效织造及买贩服用者,立赏许告。”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三》:“商人买贩,牟利於官。”
《宋史·职官志三》:“官告院立条,凡制造告身法物,应用绫锦,私辄放效织造及买贩服用者,立赏许告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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