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'举驳'。 提出理由﹐予以驳回。
亦作“举駮 ”。提出理由,予以驳回。
《宋史·仁宗纪一》:“詔大辟疑者奏讞,有司毋輒举驳。”《宋史·职官志一》:“ 元丰 七年有旨,举駮事,依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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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毕业于浙江大学。1999.9-2005.7在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从事科研与教学工作,2005.8-至今在中国计量学院生命科学学院从事科研与教学工作。 查看百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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