谓掠买平民子女为奴婢。
旧指强买平民女子为奴婢。
修订本参考资料:买卖良家子女为奴婢。
资治通监˙卷二八三˙后晋纪四˙齐王天福八年:自烈祖相吴,禁压良为贱,令买奴婢者通官作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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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资治通鉴·后晋纪齐王天福八年》:“自烈祖相吴,禁压良为贱。”宋·释道原《景德传灯录》卷十五:“师曰:‘和尚莫压良为贱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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