给与。
引申为托付,委任。
汉 史游 《急就篇》卷二:“取受、付予相因缘。” 颜师古 注:“言以相付及受取领纳,皆缘丈尺斤两以定其数,故得分明无亏失也。予,相授予也。”
宋 王安石 《上杜学士书》:“卒然举 河北 北付执事,岂主上与一二股肱之臣,不惟付予必久而后可要以效哉?且以为世之士大夫无足寄以重,独执事为能当之耳!” 宋 苏轼 《唐义问河北转运副使制》:“ 太原 之民,困於备边,使者之任,不轻付予。”
与付与同。
唐、韩愈〈平淮西碑文〉:“天既全付予有家。”;宋、王安石〈上杜学士书〉:“岂主上与一二股肱之臣,不惟付予,必久而后可以效哉。”;《朱子语类·论心性命》:“命之正者出于理,命之变者出乎气,要之皆天所付予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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