谓执掌刑法。
清 尹会一 《与方观察书》:“顷闻秉臬 京畿 ,深喜俊杰大用。” 清 袁枚 《随园诗话补遗》卷五:“ 尹三公子 秉臬 楚南 时曾寄诗。”
请上传符合模板格式的Excel文档
确认要删除这个文档吗?
内容已提交
释义内容已提交,百度汉语感谢您的帮助与贡献
©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百度首页 站内搜索 问题反馈 商务合作 关注微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