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指未向官府纳税加盖官印的房地产等文契。
宋 郑刚中 《论白契疏》:“买产之家,类非贫短,但契成则视田宅为己物,故吝惜官税,自谓收藏白契,不过倍纳而止。” 宋 俞文豹 《吹剑录外集》:“有以白契告首者,追赏及种种费用外,二倍税焉。”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二》:“﹝ 绍兴 五年﹞初令诸州通判印卖田宅契纸,自今民间争田,执白契者勿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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