勾销,用朱笔注销。
勾销,用朱笔注销。《元典章·刑部十七·听讼》:“系囚听讼事理,当该官司,自始初勾问,及中间施行,至末后归结,另置簿朱销。”《元典章·吏部八·案牍》:“照得诸司应行事务,例置朱销文簿日逐销坿,廉访司上下半年照刷了毕。其朱销文簿,所在官司无凭照勘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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