应受笞刑的罪行。
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当斩右止,乃杀人先自告,及吏坐受賕枉法,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,已论命復有笞罪者,皆弃市。”
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当斩右止,乃杀人先自告,及吏坐受赇枉法,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,已论命复有笞罪者,皆弃市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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