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先捕获的犯人口供中招出的同案犯。
《史记·平準书》:“ 所忠 言:‘世家子弟富人或鬭鸡走狗马,弋猎博戏,乱齐民。’乃徵诸犯令,相引数千人,命曰‘株送徒’。” 司马贞 索隐:“先至之人令之相引,似若得其株本,则枝叶自穷,故曰‘株送徒’。”
使犯罪的人相互牵引,最后找出首犯,称为「株送徒」。
《史记.卷三零.平准书》:「世家子弟富人或斗鸡走狗马,弋猎博戏,乱齐民。乃徵诸犯令,相引数千人,命曰『株送徒』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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