循例授官。
清 制封典,朝廷按照定例授予官爵:授给本身者为例授;因推恩而授给本人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父母及妻之存者为例封,其殁者为例赠。参阅《清会典·吏部·验封清吏司》。
循例封赠也。例封、例赠也。
《清会典·吏部·验封清吏司》:「凡覃恩予封者,辨其官之任与其级,列其应封者之名氏,存故而题焉(本身为授,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父母、及妻存者为封,殁者为赠)。得旨则给以诰敕(五品以上官授诰命,六品以下官授敕命),凡官九品而上,予以其身之阶(八品、九品官,给敕命一轴)。七品以上,逮其父母及其妻(四品、五品官,给诰命二轴。六品、七品官,给敕命二轴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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